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07-20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03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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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财政部令第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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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财政部令第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公共交通车船”减免税问题

  《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车船税减税、免税优惠政策的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是指依法取得运营资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票价标准,按照规定时间、线路和站点运营,供公众乘用并承担部分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车船。

  二、关于各地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适用时间问题

  《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从2007年1月1日起,各类车船的纳税人应统一按照《条例》、《实施细则》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的本地区实施办法计算缴纳车船税。

  三、关于利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料做好车船税税源管理问题

  2006年底,财政部部署了全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要求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对包括车船在内的国有资产进行摸底调查,并将清查结果逐级汇总上报。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车船税税源的摸底工作,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充分利用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获得的车船信息资料。收集行政事业单位车船的基础信息,内容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税务登记号码、联系地址、车船的牌照号、车船类别、载客汽车排气量等。各地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这些信息,进一步摸清这些车船的其他涉税信息,如载客汽车的核定载客人数,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的自重、船舶的净吨位等,并将上述信息录入车船税税源数据库。

  各地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准确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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