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7-08-20
发文字号:
财税〔2007〕104号
发文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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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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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规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财政部令2011年第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森林消防车辆有关免征车辆购置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3号)第五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7年第一批41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388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二,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6〕159号)附件“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中的5个丰田CA6510B型车辆免税指标(其中,北京市4个、广东省1个)调整为丰田CA6510BE3,上述5个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过期作废。


附件:

1.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2.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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