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3-2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254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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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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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张家界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适用税目的请示》(湘地税发〔2007〕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经营旅游游船、观光电梯、观光电车、景区环保客运车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旅游业”征收营业税。

  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并采取“一票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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