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5-14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415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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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流[200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甲醇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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