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全文失效/废止
发文日期:
2008-05-20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438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小竹提示
自202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服务与征收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5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