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8-07-23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690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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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情况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沪国税征[2008]2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税控收款机发票盖章问题
  鉴于目前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同意你局在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关于税控收款机过户问题
  办理注销手续的税控收款机用户,如需转让税控收款机的,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操作:
  (一)税控收款机用户持税控卡、用户卡,以及未使用完的税控发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机器注销手续和发票缴销手续。
  (二)主管税务机关前台操作人员按规定的程序,对机器及税控卡、用户卡做注销处理(同时清空税控卡、用户卡数据),未使用完毕的税控发票做缴销处理,然后再按新机器、新用户重新进行税控初始化。
  三、关于一户多机问题
  关于一户多机用户在抄报数据时需携带多张用户卡的问题,由于目前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属于单机版,不具有通过网络分发发票的功能,只能通过用户卡传递发票发售信息,因此,目前单机版税控收款机无法解决一户多机纳税人使用多张卡的问题。待大商场税控改造标准出台后,这一问题可得到解决。
  四、关于网上抄报数据问题
  关于通过网上抄报税控收款机开票数据的问题,税务总局目前正与有关部门研究通过网上报送数据和回传监控信息的解决方案,并已在部分省、市进行试点,待有关事项明确后另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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