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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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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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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已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当期申报增值税时未抵减完,是否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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