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7-2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如何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规定:“(六)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


纳税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深圳)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出口退(免)税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进入功能后,点击【新增】按钮,弹出“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表采集”页面,可根据系统提示录入相关信息,进行申请信息采集。数据处理完毕后,点击【提交申请】按钮。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