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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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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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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的企业,本月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加计抵减的税额未自动在附列资料表四《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体现,是什么原因?

享受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的企业,本月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时,加计抵减的税额未自动在附列资料表四《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体现,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制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规定,对于已在《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先进制造业企业名单》中,且当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仍有效的企业,于2025年4月30日起暂停享受政策。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度名单的,可于2025年6月起的每月1日至10日提交申请,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0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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