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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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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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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免征增值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文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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