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设哪些等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缴费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为新设立经营主体或者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但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C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
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2.经营主体发生哪些情形,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不能评为A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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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3.经营主体发生哪些情形,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留抵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公安机关直接立案查处的;
(三)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四)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足额缴纳税款、利息、滞纳金和罚款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税收优惠的;
(八)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九)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的;
(十)由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直接责任人员在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走逃(失联)户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一)由D级经营主体的直接责任人员在评为D级之后注册登记、负责经营的;
(十二)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
(十三)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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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4.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什么时候发布?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原则上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经营主体提供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信息的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缴费信用评价结果生效时间以实际发布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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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规定,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5.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信息包括哪些?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会〔2025〕15号)第四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信息是评定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的必要相关信息,包括:
(一)机构合规信息: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信息变更、年度备案、人员实名登记及专职从业等合规信息。
(二)日常监督检查信息: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的情况,包括代理记账机构遵守《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履行业务承接、工作计划、资料交接、会计核算、质量控制、档案管理等基本程序信息。
(三)部门协同监管信息: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信息。
(四)加分信息:参与改革试点、获得表彰奖励、机构自律、行业激励等情况。
(五)负面扣分信息:不具备执业资质、采取欺骗等手段取得资质、虚假承诺、投诉举报被查实、被主管部门处理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
6.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有哪些等级?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会〔2025〕15号)第十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B级、C级、D级。
A级机构:信用评分80分(含)以上;
B级机构:信用评分70(含)至80分;
C级机构:信用评分60(含)至70分;
D级机构:信用评分不满60分,以及《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中规定直接评为D类的情形。
7.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为分支机构的,是否由总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会〔2025〕15号)第十一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为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开展信用评价,并将结果推送至总部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由总部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汇总评价。总部机构不在湖南省内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对其开展独立的信用评价。
8.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应向哪个部门提交信用评级结果异议申请?
答:根据《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代理记账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会〔2025〕15号)第十四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对信用评级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财政部门应进行异议信息核实确认,并将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