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6-24
发文字号:
内人社办发〔2025〕104号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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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税务局,各金融监管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税务局,满洲里金融监管支局、二连浩特金融监管支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5年6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意见》(内政发〔2024〕18号)精神,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推进个人养老金制度扩面,提升个人养老金参与率与缴费率,持续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的发展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加快发展


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协调发展其他个人商业养老金融业务,提升人民群众对个人养老金制度的认知度,有效增加金融产品和投资服务的优质供给,充分发挥个人养老金的补充养老功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保险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宣传引导。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宣传方案〉的通知》,加大对个人养老金制度政策宣传推广力度,借助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力量,积极引导有关各方全方位、多形式宣传个人养老金制度,结合“社保进万家”活动一并宣传,每年组织举办推介活动,不断扩大制度覆盖面。各有关金融机构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围绕服务个人养老金发展,持续开展个人养老金政策及各类金融产品宣传工作,合力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在我区全面实施落地。(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二)优化产品供给。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金融机构要在现有理财产品、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将国债、特定养老储蓄、指数基金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目录,不断丰富个人养老金产品种类。鼓励商业银行开办个人养老金咨询型投资顾问业务和个人养老金管理型投资顾问业务。引导金融机构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全面定期评估参加人所处生命周期、养老投资目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参加人提供可靠和适合的个人养老金产品。(责任单位: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内蒙古证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三)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不断优化个人养老金领取条件核实的经办服务。金融机构要健全线上线下服务渠道,规范业务办理流程,严格遵守自愿原则,为参加人开立账户、完成缴费、购买产品、领取个人养老金等提供更多个性化服务。金融机构要按照规定做好个人养老金产品资产配置公示和风险等级确定工作,强化风险提示。鼓励金融机构在与参加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探索开展默认投资服务。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的保护,充分保障参加人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有关金融机构)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主动对接全国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跟进国家安排部署,强化个人养老金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与金融机构个人养老金信息交互机制,确保制度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运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各参与金融机构要加强协作,依托电子社保卡建立个人养老金全链条服务体系,不断提高账户开立、资金缴存、产品交易、权益记录、个人养老金领取、享受税收优惠等便捷化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五)鼓励建立人才补贴制度。鼓励边境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其他有条件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个人养老金的引进人才与紧缺人才建立个人养老金补贴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六)加强运营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监管、证监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沟通,切实加强个人养老金综合监管,促进制度规范运行。税务部门依法对个人养老金实施税收征管。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督促相关金融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做好产品风险提示,对产品的风险进行监管,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对违规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参与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投诉机制,积极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妥善处理各类投诉。(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内蒙古金融监管局、内蒙古证监局)


三、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握个人养老金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坚持系统观念,强化组织领导,细化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工作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监管、证监等部门要建立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实施工作指导,定期会商和分析研判、提出工作意见建议,共同推进我区个人养老金制度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呼和浩特市要继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持续复制推广先行经验,总结试点期间经验,为我区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发展树立标杆。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学习呼和浩特市在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经验,尤其是要借鉴复制一些较好的做法,强化政策落实,优化业务流程,为我区加快发展个人养老金筑牢坚实工作基础。


(三)建立分享交流制度。推进个人养老金共商共建共享,建立个人养老金发展协同推进交流机制。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定期组织各金融机构、用人单位、平台企业等分享交流,共谋推进措施,确保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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