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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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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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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如发生境外旅客退货等需作废销售发票或红字冲销等情形的,应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退税商店在向境外旅客开具《离境退税申请单》后,如发生境外旅客退货等需作废销售发票或红字冲销等情形的,在作废销售发票的同时,需将作废或冲销发票对应的《离境退税申请单》同时作废。


第十二条  已办理离境退税的销售发票,退税商店不得作废或对该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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