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04-29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10〕4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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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金税三期工程建设实际需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43号)中有关条款修改如下:
  《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和《金税三期工程项目采购管理规程(试行)》第三条修改为:“按照金税三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金税三期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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