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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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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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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纳税人在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之前,是否需要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前,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需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行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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