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07-28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