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4-2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收藏

【解读】《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流程,切实保障了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一、制定背景


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政策,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织密兜牢社会保障网的重要举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下发后,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对资格审核过程中的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二、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病残津贴的申领渠道。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均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并明确了需要提交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居民户口簿、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一年内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激活银行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等材料。线下申请的在提交线上申请所需材料基础上,还需提交《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申请书》


二是明确了病残津贴的受理机构。规定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本级参保人员的病残津贴申领业务,受理地相关工作职责。同时,明确了线上受理的,以申领人线上提交材料时间作为病残津贴申领时间;线下受理的,要以申领人实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的时间作为病残津贴申领时间。


三是明确了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的初审机构。规定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级和所辖县(市、区)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的初审,初审地相关工作职责。同时,明确了初审通过的,需在申领人工作或生活场所及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网站或公示栏等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是明确了病残津贴领取资格的审核确定。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全省的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审核通过的,出具《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审核决定表》,并通过信息系统反馈至病残津贴申领受理地、初审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步推送至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