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0-10-25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收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就制种企业销售种子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二、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