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的收入需要并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计税吗?
答:一、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依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因此,若纳税人取得属于劳务报酬的收入,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申报。
2.问:办理2024年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税务机关审核不通过,提示“年度汇算时申报的劳务报酬总收入少于代开发票总金额”,该如何处理?
答:可在个税APP首页下方“办&查”—发票管理栏次下“我的票夹”—在“我销售的”中右侧筛选条件,开票日期选择“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查询您的代开发票,并核对代开发票信息,如对代开信息有疑问可联系受票方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如确实未取得相关收入,可对发票进行冲红或作废处理;如已取得相关收入但支付方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请通过自增收入的方式将收入部分汇总进综合所得汇算收入内,再进行退税申请。
3.问: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主要工作城市是如何定义的?
答: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地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4.问:纳税人上半年享受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政策,因年中把房子卖了名下没有住房而产生的租金,是否可以在下半年按照住房租金扣除?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5.问:企业在2024年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了预缴申报,现在员工进行2024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是否还可以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更正申报选择单独计税?
答: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申报时未单独申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人在年度汇算申报时,无法从工资薪金中拆分。若扣缴义务人预缴时申报有误,在纳税人完成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前,可以更正预缴申报表。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