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3-26
发文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通告2025年第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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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从2025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对用人单位取消批量扣缴社会保险费,调整为由用人单位自行申报缴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自行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二、申报缴费期限和方式


用人单位应通过网络申报缴费或上门申报缴费方式,按月申报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


三、法律责任


对未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其他


缴费人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或通过惠州税务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查询相关操作指引。


网络申报粤税通操作指引请点击:


https://mp.weixin.qq.com/s/Sg7EToRYEnJXKp-Z4425Sw


电子税务局操作指引请点击:


https://mp.weixin.qq.com/s/HoJQXSg8jB1aA9FeSVPz7g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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