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31
发文字号:
沪财发〔2024〕12号
发文机关: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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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有关工作实际,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修订了《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重点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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