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1-2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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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失业保险条例》《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未及时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未及时就业可依法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退役军人,是指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后退出现役,未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以下简称未就业退役军人),以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除外。


二、申领条件


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三、办理流程


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未就业退役军人本人到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申请核验安置方式和身份信息,核验后,由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信息核验表》;


(二)未就业退役军人到户籍地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中心)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并同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三)户籍地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中心)核验资料和就业状态,确认审核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四)户籍地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按流程兑现失业保险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政策解释。


四、申报资料


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信息核验表》;


(二)《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


(三)本人社会保障卡或有效身份证。


待实现退役军人社会保险关系信息系统“总对总”传输信息后,上述第(二)项资料可不再提供。


五、办理时限


(一)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受理未就业退役军人申请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由安置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信息核验表》;


(二)户籍地县(市、区)就业服务管理局(中心)受理未就业退役军人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自未就业退役军人提出申请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六、职责分工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服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对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开展联合审核。县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负责核验未就业退役军人身份、服役时间、安置方式等信息;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按规定为未就业退役军人办理失业登记、求职登记,提供相应就业创业服务;县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审核未就业退役军人失业保险待遇申请,做好失业保险待遇发放管理。


七、其他规定


(一)未就业退役军人所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及管理服务事项,与其他参保失业人员一致,但已由退役军人保障部门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失业保险基金不再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


(二)未就业退役军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按规定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2021年1月1日前退出现役的退役军人,其失业保险参保及待遇申领办法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3号)规定执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服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未就业退役军人失业保障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耐心细致做好信访咨询及业务办理工作。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联系人:周  军  联系电话:028-86148161


退役军人事务厅


联系人:陈  卓  联系电话:028-86707480


省就业服务管理局


联系人:罗顺萍  联系电话:028-87796754


附件:四川省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信息核验表四川省未就业退役军人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信息核验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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