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现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4年以来,国家层面多次强调要规范涉企执法,改进执法行为,降低企业负担,提高执法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为企业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24年7月18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9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12月11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对规范涉企执法作出部署,明确提出要开展专项行动。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在国家层面对涉企行政检查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二、制定过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4〕10号)等有关规定,省司法厅系统梳理分析我省涉企行政检查基本情况和工作基础,先后召开座谈会、组织专家论证等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多次征求相关省级部门、各设区市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完成了申报立项、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总体目标、重点任务、组织保障三大部分。
(一)关于总体目标。到2027年,“综合查一次”机制更加健全,部门、层级、领域年度联合检查实施率力争达到80%以上,非现场检查占比逐年提高,现场检查总量持续下降,行政检查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企业和群众对执法满意度不断提升,省域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关于重点任务。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推动规范检查、精准检查、协同检查,着力破解涉企多头重复低效检查问题,杜绝运动式检查、变相检查、任性检查。围绕明确检查规则、优化检查方式方法、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活动。
一是明确检查规则。主要规范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标准等。县级以上政府要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申报材料和办理流程,除有法定依据并确有必要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前提条件。针对标准“打架”问题,要求省市两级细化制定常用事项检查标准;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要开展评估论证、协商解决;鼓励跨部门跨区域联合发布检查标准。同时明确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是优化检查方式方法。大力推广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线上监管等非现场检查,推进行政执法数字应用更加智能智慧。实行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建立健全评价体系。深化“综合查一次”,推动检查计划和任务方案在部门内、部门间、层级间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市县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严控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数,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实行“一表通查”、简单事项“委托查”。全面推行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赋予“行政行为码”,健全检查处罚无缝衔接、闭环管理机制。开展“预约式”指导服务,联合帮扶整改完善。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社会影响评估制度,减轻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影响。
三是强化执法监督。全面监督多头重复低效检查、未“亮码检查”、擅自开展专项检查、超上限或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实施检查等突出问题。建立行政执法企业观察点,通过政务服务网等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拓宽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渠道。现场检查未亮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无码的,企业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举报,鼓励企业扫码评价。健全涉企检查监督模型,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行政检查分析预警。
(三)关于组织保障。市县政府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研究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构建上下贯通、协同发力工作格局。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协同清单,细化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适用情形。
四、适用范围
《实施意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五、施行时间
《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其他
本解读无注意事项和关键词解释。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浙江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0571-81050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