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琼府〔2013〕21号)自2013年实施以来,为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出台(修订),对土地征收作了重大修改。对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省修订了《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八届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明确政府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按照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管理,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提供一次性缴费补贴,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六章,二十条。对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本次修订主要对三方面内容进行完善:
(一)扩大被征地农民保障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因此,为更好保障村集体组织成员社保权益,《办法》将纳入社会保障的征收土地范围,由现行的农村家庭承包农用地扩大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同时,将纳入社会保障对象范围,由被征地家庭成员扩大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调整征地保障对象确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确定征地社会保障对象属前期工作之一),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因此,《办法》将征地社会保障对象由征地批准后确定,调整为征地批准前确定,即“先确定征地社会保障对象后启动征地。”
(三)优化社保补贴使用方式。《办法》规定,对当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保补贴可为其主动代缴居民养老保险费;对当年已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征地社保补贴可用于返还其缴费,以此减轻被征地农民缴费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