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1-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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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宁海关关于青海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我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等相关规定,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及西宁海关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商务厅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宁海关关于青海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进一步明确我省综试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适用条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更好开展出口业务。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条件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公告》第一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所列条件的,可按规定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二)明确备案要求


《公告》第二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于首次免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


(三)明确申报要求


《公告》第三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时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具体要求。


(四)明确申报期限


《公告》第四条明确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期限。


(五)明确管理要求


《公告》第五条明确海关、商务、税务等部门协同共治,规范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税收管理。


(六)明确施行时间


《公告》第六条明确本公告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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