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1-07-01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11〕363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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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附件《相关股息税率低于或高于10%协定一览表》补充如下:

  与文莱协定股息税率为5%;与尼日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7.5%;与澳大利亚协定股息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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