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进一步推进我省企业年金事业发展,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字〔2023〕90号)等规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一、制定背景
企业年金作为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激励、保障的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的要求。为更好服务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进一步扩大我省企业年金、人才年金制度覆盖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通知》。
二、决策依据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总工会关于加快发展企业年金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字〔2023〕90号)。
三、出台目的
《通知》出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实施人才年金,优化企业年金方案制定,健全合作机制,加强企业年金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扩大我省企业年金覆盖范围。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七条,主要从人才年金、合作机制、优化方案、加强宣传、工作管理、规范运行、统计分析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明确了相关要求。
(一)扩大人才年金实施范围
鲁人社字〔2023〕90号文件印发后,我省确定了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潍坊、威海等7市作为我省人才年金首批试点城市。《通知》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将人才年金实施范围由试点市扩大到全省。
人才年金的参加范围在鲁人社字〔2023〕90号文件规定的6类人才(即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具有可对应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具有技师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在省级二类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人员、市级以上政府批准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或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职能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获得市级以上各类人才、科技类奖项(称号、工程)的个人)基础上,扩大到符合用人单位发展需求的骨干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其他人才。
(二)健全企业年金机构合作机制
基于部分市探索经验并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企业年金机构可采取“年金联盟”“联席会议”等方式,建立合作机制,充分发挥优化整合资源、提升企业年金管理服务水平、助力企业年金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
(三)优化企业年金方案制定
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的工作流程,其企业年金方案可在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通过公示形式告知职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可按规定建立企业年金。
(四)加大企业年金宣传力度
明确各市宣传企业年金工作的要求,拟订宣传工作方案、工作指引或工作手册,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各级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政策的具体执行者、公共服务的一线提供者,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积极参与企业年金宣传工作,面向服务对象开展宣传。
(五)加强企业年金工作管理
鼓励各市结合实际打造网上备案平台,探索实现智能、可视、模块化服务模式,积极推进企业年金数据共享,逐步实现企业年金业务全程网办。
(六)促进企业年金规范运行
进一步强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监管职责,重申了《企业年金办法》中关于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和因履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七)做好企业年金统计分析
建立企业年金数据定期统计工作机制,会同年金管理机构,定期进行分析统计和评估研究,及时掌握我省企业年金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求各市加强对本地企业年金信息的统计,提高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