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5-01-02
发文字号:
苏税发〔2025〕2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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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5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局第三税务分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度我省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用人单位以2024年12月在职职工人数为应申报人数,2025年1月1日后进入单位或2025年1月6日前办理停保的职工不在此次申报范围之内。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报时间


2025年1月11日至2025年3月25日。


三、缴费工资的确定


(一)用人单位以职工2024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


(二)缴费工资的组成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组成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中央所属单位属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职工,以伤残津贴为依据申报缴费工资。


四、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一)用人单位所申报职工缴费工资在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即为缴费基数。缴费工资高于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以缴费工资基数上限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以缴费工资基数下限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暂按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执行,即缴费工资基数上限暂按24396元执行,缴费工资基数下限暂按4879元执行。待2024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确定后,省有关部门将发布2025年度社保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并按规定进行补征收。


(二)全省2025年度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档次暂不调整。


五、申报缴费渠道


用人单位可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办理业务。


六、相关要求


(一)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工作。


(二)用人单位申报的年度缴费工资,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单位留存备查并接受职工监督。


(三)各级税务部门应组织开展本地区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积极引导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申报2025年度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在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过程中如有疑问,可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咨询,对缴费工资相关政策如有疑问,可拨打1233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和12393医保服务热线咨询相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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