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强化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更好地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一、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我省城镇区域户籍人员、城镇区域常住并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1年以上人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5周岁、男性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高海拔地区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由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五)零就业家庭成员: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登记的零就业家庭成员。
(六)长期失业人员:申请认定时登记失业已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七)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失地农民。
(八)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按自愿申请、初审核实、复核、审核认定等程序实施。
(一)自愿申请,即由本人持身份证或社保卡向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提出申请,或通过电子社保卡、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四川e就业、四川政务服务网等线上方式申请。
(二)初审核实,即由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时派员核实相关情况,并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
(三)复核,即由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对申请人身份和个人情况是否满足认定条件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复核意见,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四)审核认定,即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资料完整性和程序合规性进行审核认定。核实无误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创业证》电子证中同步信息并将结果反馈申请人。
三、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可以享受哪些就业援助?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由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平台)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建立管理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推荐、技能培训等服务,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市场化就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四、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情形有哪些?
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管理。
(一)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实现就业创业。
(三)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不再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符合其他认定身份条件的除外。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入学、服兵役、被判刑收监执行等不具备参与劳动条件。
(五)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已实现就业创业正在享受就业相关补贴政策的,延长至该政策享受期满。
五、已按照《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管理?
按照《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继续有效。存在《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川人社规〔2024〕16号)第十条第一款(一)至(四)项情形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