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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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与阿根廷等国双边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以及〈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中国与蒙古等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公告》的解读

一、中国与阿根廷、加蓬、奥地利税收协定或议定书生效执行情况


中国与阿根廷、加蓬、奥地利税收协定或议定书(以下简称协定)的签署双方均已完成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国内法律程序。税务总局根据协定生效条款规定,确定协定生效、执行时间,制发相关公告。协定主要条款内容详见附件。


二、《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情况


2022年8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6号),就《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我国生效,并首批适用于我国签署的47个税收协定等情况予以公告。


此后,陆续有其他国家完成《公约》生效适用程序。2023年5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适用中国与保加利亚等国双边税收协定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9号),就《公约》新增适用于我国签署的6个税收协定情况予以公告。该公告发布至今,又有其他国家完成《公约》生效适用程序。截至2024年11月30日,《公约》适用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再增加6个,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独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开始适用的时间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开始适用)的规定确定。


《公约》适用相关税收协定后,将对协定部分条款作出修订。为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查阅《公约》修订现行税收协定的具体情况,税务总局结合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在《公约》中作出的保留和通知,对《公约》适用的上述税收协定分别制作了整合文本,标记出《公约》修改的具体条款、列明《公约》相关规定,并说明《公约》对该税收协定开始适用的日期。


整合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税收条约”栏目相应“国家或地区”项下发布。需要说明的是,税收协定文本和《公约》文本为作准文本,整合文本仅用作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主要条款.doc《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根廷共和国对所得和财产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主要条款.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主要条款.doc《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主要条款.doc


3.《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主要条款.doc《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的议定书》主要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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