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1-29
发文字号:
辽自然资发〔2024〕101号
发文机关: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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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确定辽宁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税务局,沈抚示范区相关部门:


按照《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中矿产品销售收入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73号)的有关要求,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研究确定了辽宁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辽宁省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用于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辽宁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辽宁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


2.辽宁省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辽宁省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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