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2-06
发文字号:
黔财税〔2024〕7号
发文机关:
贵州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州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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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水务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贵安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区、特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0%。


二、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税,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三、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贵州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执行。


四、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除水力发电、城镇供水企业取用水外,水资源税纳税人超计划取用水的,按照以下标准累进缴纳水资源税:


(一)超额30%(不含30%)以下的,超过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


(二)超额30%(含30%)至50%(不含50%)的,超过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三)超额50%(含50%)以上的,超过部分按照适用税额标准的5倍征收水资源税。


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按适用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税。


六、水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省、市、县三级按照7:1:2的比例分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存量不动、增量调整”要求合理核定划转基数,保持省、市、县财力格局总体不变。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开发、节约、保护、管理职能等相关经费支出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七、跨地区水力发电取用水的水资源税在相关县(市、区、特区)之间的分配,按照《贵州省跨地区水电项目税收分配办法》(黔财预〔2015〕1号)明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八、开征水资源税后,我省停止征收水资源费。由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前水资源费预缴的负责退还、应缴的负责征收、欠缴的负责追缴。


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其他有关配套措施,由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等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职责研究确定,相关政策由上述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他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贵州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

2024年12月6日


附件


贵州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1

注:1.矿井水按照疏干排水取用水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2.一般工商业中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按2元/立方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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