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1-12
发文字号:
云人社发〔2024〕18号
发文机关: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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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从2024年1月1日起,对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提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024年基本养老金调整金额低于2024年伤残津贴调整金额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二)2023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


(四)2023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90元。调整后达不到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2024年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低于2024年伤残津贴增加额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8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130元,部分护理依赖每人每月增加90元。


(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所在单位2023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金额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2023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三、资金渠道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


四、工作要求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本次待遇调整工作,及时兑现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相应待遇。州(市)经办机构认真汇总填报《云南省2024年享受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及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于2025年3月15日前报省社会保险局汇总。


附件:云南省2024年享受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及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xls云南省2024年享受工伤保险“三项长期待遇”人数及基金支出情况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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