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0-17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24〕30号
发文机关: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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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


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4年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纳入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请各地区、部门结合工作开展,统筹做好政策衔接。


附件:附件:


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2.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件)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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