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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10-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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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是否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规定:“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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