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3-12-0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辽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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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辽源市税费保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税收是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重要手段,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持续深化,税收治理面临的环境越来越多样化、复杂化,传统的税收治理方式已无法适应新发展、新形势的需要。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后,税务机关在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主要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等征收职能。从统筹提升税务机关组织税费收入能力方面看,亟需开展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配合机制的建立工作,进一步完善我市税费征管保障体系,依法营造公平的税费法治环境,高质量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要求,在全面总结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辽源市税费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3年12月5日通过《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税费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23〕12号)文件公布,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


(一)制定《实施办法》是进一步拓展税收共治格局的必然要求。制定地方税费共治保障办法,对于推动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税费治理,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费环境,健全税费共治新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全面落实《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进一步提高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缴费人,亟需出台新的保障办法完善税费共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税务主责、部门配合、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国际合作”的税费共治格局。


(二)制定《实施办法》是优化税费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营商环境是一个地区经济软实力和竞争力的重要体现,通过推进税费共治,能够打破阻碍营商环境的信息壁垒,有效促进跨部门和单位信息共享、整合应用,提高信息资源利用率,助力政府“一张网”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以及社会各界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税费服务。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我市税费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税费监管体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


(三)制定《实施办法》是巩固税收征管改革成果的重要保障。2023年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之年,市税务局紧扣《意见》落实重点工作举措,统筹推进技术、业务、组织“三大变革”,保障税务执法、税费服务、税收监管、税费共治“四个新体系”在我市基本建成落地,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提升改革落实质效。制定《实施办法》,有利于巩固征管改革成果,通过建立共治保障机制,长效化、制度化加强新征管体系建设,确保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稳妥深入、持续推进、见到实效,为高质量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实施办法》的制定过程 


(一)坚持法治思想引领。为保证《实施办法》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市税务局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充分借鉴《吉林省税收保障办法》和其他省市实践经验,深入研究我市税费共治现状和工作需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实施办法》初稿。


(二)广泛凝聚各方共识。初稿形成后,市税务局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广泛征求了全市税务系统内部,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等20个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为进一步夯实完善办法草案,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广泛凝聚了各方共识。


(三)严格履行立法程序。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市税务局将《实施办法》提交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通过市税务局官网向社会公开征集了意见,分歧意见均已协调一致。开展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集体讨论,并对《实施办法》反复研究、修改,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三十二条,包括税收协助、涉税信息共享、税收服务、监督保障等具体内容。


第一条至第五条 ,阐述了实施《实施办法》的目的、意义及法律依据,明确《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税费保障工作”,应当履行税收协助、信息共享、税收服务、监督保障等税费共治职责。


第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自身职责提供相关税收协助,明确与市监部门加强联合监管,与公安机关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法院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等相关规定,规范了保密要求,要求推动纳税信用建设,防范涉税违法行为,积极开展涉税宣传。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目录清单提供准确的涉税信息,税务机关要保证涉税信息的安全管理,合理科学运用。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完善涉税争议解决机制,推进涉税涉费政务公开,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社会各界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涉费服务,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要求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专责监督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范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明确了本《实施办法》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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