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9-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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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共同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4〕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发挥着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修复等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湿地保护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2022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有关规定,2024年5月,财政部会同国家林草局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自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止,在全国范围征收湿地恢复费。我区征收湿地恢复费,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和《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起草和制定《实施细则》能更好地规范我区湿地恢复费收缴管理,推动政策在我区落地落实,进一步加强对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支持保障。


二、自治区重要湿地情况


根据中央办法,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重要湿地,应征收湿地恢复费。自治区现无国家重要湿地,有17个自治区级重要湿地,面积为46.80万公顷。按照自治区林草局统计,目前,我区严格落实对重要湿地占用的有关规定,2022-2023年全区占用重要湿地面积为15.7422公顷(其中防洪工程4.6863公顷),均用于旅游基础设施、防洪工程、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未发现乱占湿地现象。按照湿地恢复费不低于200元/平方米的标准,扣除防洪工程免缴湿地恢复费外,2022—2023年全区占用重要湿地需缴纳湿地恢复费面积11.0559公顷,测算全区年均湿地恢复费收入规模约1105.59万元。


三、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


3.《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


5.《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


6.《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3〕8号)


四、《实施细则》主要明确内容及说明


按照《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为便于对照落实,《实施细则》共二十三条,除国家已明确的管理要求外,对我区湿地恢复费缴的征收原则、征收标准、收缴方式、收入退付、收支预算管理、实施时间等方面进行明确:


(一)明确了征收主体。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湿地恢复费由被占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征收湿地恢复费征收。同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因此,我区湿地恢复费适宜按照重要湿地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征收,对跨行政区域重要湿地被占用的由批准占用的部门征收。


(二)明确了征收标准。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授权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规定,并结合近年来我区重要湿地占用情况,征收标准按照国家确定的200元/平方米确定,对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按3倍标准执行。主要考虑:一是国家标准对地方执行有较强的指导作用。相关标准已综合考虑湿地恢复工程的成本,以及恢复期和修复期的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等,征收标准较其他类型恢复费标准更高,充分体现对少占不占湿地的引导作用,并考虑重要湿地中泥炭地较为稀缺,修复难度大、成本高的特点,按3倍标准执行。二是近2年我区重要湿地占用均为公共事业项目,工程建设由财政资金支持。2022-2023年全区占用重要湿地(均为自治区级)主要是旅游基础设施、防洪工程、交通等公共建设工程项目。三是近两年我区重要湿地被占用情况较少,相关法律法规已严控重要湿地占用,按国家确定标准下限执行有利于湿地恢复费政策更快推广落实,待政策执行一段时间,可再根据国家最新要求和我区湿地保护实际需要,再考虑调整征收标准。四是参考了四川、黑龙江省、辽宁省、广东省、内蒙古等其他省市湿地保护费征收标准,上述省区征收标准均按200元/平方米执行,占用重要湿地中的泥炭沼泽湿地的,按上述标准的3倍执行。


(三)明确了收缴方式。根据《财政部关于稳步推广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通知》(财库〔2021〕46号)关于推广非税收入电子一般缴款书“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以及《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新财规〔2023〕8号)统一使用自治区非税收入系统进行非税收入收缴的规定。明确湿地恢复费使用非税收入系统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收缴。


(四)明确了收缴要求。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明确征收单位应公示湿地恢复费的征收依据、缴纳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等,并引导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履行好资金上缴及退付办理等相关事项。


(五)明确了退付流程。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的地方部门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列入自治区级预算管理的要求,湿地恢复费应适用自治区级非税收入退库管理要求,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新财规〔2023〕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落实,按照“谁收缴、谁审核”的原则,由占用单位向湿地恢复费征收部门提出退付申请,通过初审后再由自治区林草主管部门复审,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退库申请。


(六)明确了实施期限。根据《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通知》的实施期限与国家规定的2024年7月1日至2029年6月30日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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