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要求,进一步指导各统筹地区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参保和待遇保障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4〕4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下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
为积极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全省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 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增加30元,达到每人每年670元,要求各级财政在2024年11月底前补助到位。根据国家设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确定我省2025年居民医保(含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标准,较上年增加20元,为每人每年400元。
二、2025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怎么安排?
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为2025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同时,充分考虑我省人口流动性大,在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允许各统筹区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适当延长参保缴费期,延长缴费期不晚于2025年2月底。
三、对延长缴费期后参保缴费的,待遇有哪些影响?
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延长缴费期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延长缴费期结束后至6月30日参保缴费的,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3个月后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2025年7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不享受财政补助,自缴费之日3个月后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因此,早缴费,早受益,城乡居民应及早参保以免影响待遇享受。同时,针对大中专学生,《通知》提出,鼓励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整体参保缴费。
四、如何做好困难人群参保资助工作?
党和政府高度关心困难人群参保工作,2025年继续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对脱贫人口及其他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具体由各地按照确定的政策对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对象进行资助。
五、在促进居民连续参保缴费方面有哪些激励措施?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通知》明确,建立对居民医保(符合条件的医疗救助对象除外)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每断保1年,降低一个百分点(计算日期从2025年起开始计算),累计降低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0%。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个百分点(累计日期从2025年开始累计);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1个百分点(计算日期从2025年开始),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六、2024年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
结合近两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收支和参保群众待遇水平大幅提升的实际,要求各地2025年重点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合理调整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通知》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全省大病保险继续实行分段支付政策,大病保险基金支付2万元(含2万元)以下部分支付比例为65%,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部分支付比例为70%,5万元以上部分支付比例为75%,居民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达到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40万元,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通知》还明确,2024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95元/年,继续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中划拨,不额外单独收取参保人员费用。
七、在提升我省居民生育医疗保障幸福指数上有哪些安排?
《通知》提出将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按照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规定支付。同时要求各地统筹考虑人口出生率情况,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