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现将1元以下应纳税额和滞纳金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