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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5-10-19
发文字号:
国发〔1985〕128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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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八个部门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报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对外经济贸易部、机械工业部、电子工业部《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执行。


机电产品出口在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现在进出口逆差较大,不能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必须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经过艰苦努力,尽快把机电产品出口搞上去。为此,国务院决定:


一、要提高对机电产品出口战略意义的认识,把机电产品作为重要的出口商品之一,重点扶植;要把机电产品出口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迅速改变工作不力的状况。


二、“七五”时期要下大力量打基础,上水平,努力扩大出口,争取一九九○年以后我国机电产品出口能有较快的增长。要认真调查研究,分析国内条件和国际市场,对已经明确的切实可行的目标,要做扎扎实实的落实工作,国家计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及地方制定实施方案,纳入国家中长期规划。


三、工业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加强科研开发,引进技术,抓紧技术改造,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要牢固树立以质优价廉、适销对路取胜的思想,尽快改变产品质量差、品种少、水平低、经济效益不高的状况,以适应国际市场产品不断更新的需要。


四、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体系是扩大出口的物质技术基础。要下决心选择一批条件较好的重点企业,主要承担出口任务,作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面向国际市场。对一批兼营内外销任务的重点生产企业,要扩大其外贸自主权。通过联合经营,逐步形成若干成套设备及重要机电产品出口的企业集团,成为能够稳定占领一定国际市场的主力。


五、充分发挥军工部门的科研和机械制造能力,将其作为机电产品出口的基本力量之一,在实行扶植鼓励政策上,和其他部门一视同仁。


六、为了适应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需要,要通过多种渠道选调和培养人才,尽快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的机电产品外贸队伍。


七、必须改变目前严重存在的商情不灵,外销不力,服务不周,零配件供应不及时的问题,有计划地抓紧建立国际销售网、商情网、服务网。稳步开拓国际市场,特别要加强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灵活贸易。


八、在建立出口商品生产体系的同时,要建立起同国内现行办法不同的有利于机电产品出口的管理体制,制定切实可行的、积极的扶植鼓励政策。报告中提出的有关政策措施是可行的,有关部门和地方一定要认真组织落实。


九、理顺机电产品出口体制。必须坚持工贸结合,充分调动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的积极性,推行代理制;同时要坚持统一对外,组织联合对外,建立出口联营,划分产品经营范围,坚决制止互相争夺、打乱仗。要健全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和出口许可证制度。


十、吸取过去的教训,一定要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同时责成国家经委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机电产品的进出口工作。国务院责成中央财经小组顾问周建南同志与国家经委密切配合,主持这项工作。有关部门和地方,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争取明年有新的起步。


今后有关机电产品出口工作均以本文件为准。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报告


国务院:


努力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改善出口产品构成,提高机电工业的水平,在我国经济发展战略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为了开创机电产品出口新局面,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我们经过反复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部分省市的意见,提出了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战略方针和政策措施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机电产品出口现状及存在问题


工业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把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作为经济发展的一项战略目标。近三十多年来,世界机电产品在出口商品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从五十年代的五分之一,发展到八十年代的三分之一,一九八四年约达六千五百亿美元(注:按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统计)。机电产品出口在本国出口总额中的比重,日本为72.8%,联邦德国为51%,美国为48%,苏联为12.6%,南朝鲜为32%,新加坡为32.5%。我国台湾省一九八三年机电产品出口约八十亿美元,占其出口总额的32%。


我国机电产品出口长期处于落后状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低水平上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总的来说,发展是缓慢的。一九八四年全国机电产品出口约二十二亿美元(注:按我国海关统计,与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统计口径大致相近,详见附表),占我国出口总额的9%,仅占世界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千分之三点四,只相当于我国当年机电产品进口总额的25%左右,逆差达六十一亿美元,很不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今年上半年,机电产品出口又出现大幅度下降,更应引起注意。


机电产品出口增长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


(一)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战略意义认识不够,没有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工作抓得不得力。


(二)产品质量差、品种少、水平低,缺乏竞争能力;没有形成以重点骨干企业为主体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没有建成一支素质较高的外贸队伍,商情不灵,外销不力,服务不周,零配件供应不及时。


(三)政策不落实,出口不如内销,生产企业积极性不高。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三年,国务院曾两次批转了关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问题的报告,由于缺乏有力的组织措施,使文件中提出的扶植鼓励政策没有落实。


(四)现行出口体制不适应。政企职责不分;代理制推不开,工贸分离,生产企业与国际市场割裂;对外交叉经营,互相争夺,打乱仗。


(五)去年以来,国内需求膨胀,内外销矛盾突出,出口换汇成本又没有及时调整,出口货源很难组织,没有保证。


二、机电产品出口的战略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战略指导思想。要树立雄心壮志,大力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改变出口产品构成,把机电工业确定为我国出口商品的主要产业之一,不仅可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更重要的是将推动机电工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加速振兴机电工业,适应四化建设需要。


为此,要真正树立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两套本领的观念;树立以质优价廉、适销对路取胜的思想,打基础,树信誉,稳步开拓国际市场;充分发挥军工部门的潜力,扩大军工部门生产的民用机电产品的出口;广泛发展国际合作,善于借助外力,壮大自己,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二)战略目标。“七五”时期集中力量打基础、上水平,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同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一九九○年后能以较快的速度增长。


“七五”时期以技术密集程度较低的产品出口为主,注意扶植技术密集程度较高产品和成套设备的出口。一九九○年以后,在较大幅度提高出口额的同时,逐步增加技术密集程度较高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比重。


初步设想,一九九○年机电产品出口总额达到四十亿美元,约占当时全国出口总额的10%左右。具有竞争优势的机电产品,要积极发展,形成一批出口拳头产品。一九九五年要争取达到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5%~20%;二○○○年争取达到25%~30%。同外商合作生产供应国内需要的机电产品的收汇,应视同出口。上述目标由国家计委统筹安排,在机电行业的中长期规划中具体落实。


出口市场目标要面向全世界,贯彻国别政策,实现多方位、多元化。利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逐步把一般机电产品转移到发展中国家生产的机会和大进大出的特点,努力挤入北美、西欧及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市场,从出口额看,应作为市场战略的重点;利用天时、地利、人和的有利条件,发展港澳及东南亚市场,特别是对第三世界国家,我国许多机电产品比较适合他们的需要,通过加强南—南合作,采取灵活贸易方式,争取更多的出口;随着国家关系的不断发展和记帐贸易的特点,对苏联、东欧国家要采取经济、技术、贸易三位一体的方式,进出结合,综合平衡。


必须在提高对机电产品出口战略意义认识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改进工作,努力实现上述战略目标。


三、大力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的基础工作


为了开创机电产品出口新局面,打基础的工作至少需要五年到十年,必须下大决心,尽早动手,坚持不懈地一抓到底。


(一)努力提高机电工业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缩小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这是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一是抓紧采用国际通用技术标准。所有面向国际市场的企业和出口产品,都要达到国际通用技术标准,并且要争取有一部分达到国外名牌厂家的先进标准,使出口产品的精度、可靠性、使用寿命、外观、包装等质量,都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二是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引进技术,不断更新产品,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强经营管理,并通过合作开发、合作生产、合资经营等多种方式,促进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三是大力培训职工队伍,在充分发挥国内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作用的基础上,引进有真才实学的国外专家和各方面人才。


(二)建立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可以分为出口基地企业(包括分厂、车间),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一般出口企业三种类型。这三方面力量相结合,形成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


1.出口基地企业。这类企业应以面向国际市场为主,主要承担出口任务,具有外贸法人资格,从领导干部到工程技术、经营管理人员,以至全体职工,都要逐步熟悉国际市场的动向和要求,努力完成出口任务,从内向型转变为外向型。出口创汇任务作为指令性计划指标下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统一对外的前提下,企业有谈判权、报价权、签约权、在银行立户结汇权、留成外汇使用权,并承担履约的经济责任。


取得出口基地企业的资格有三条:一是产品质量好,有技术开发能力,技术水平较高,外销有发展前途,年出口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或者年出口额占本企业工业总产值50%以上;二是经营管理和销售服务比较健全,能够适应外销需要;三是具有通过联合与协作,在发展出口的同时扶植带动同类企业,转移原有的内销产品,保证国内市场需要的生产能力。经过批准,即可取得出口基地企业的资格,享受优先引进技术、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等优惠待遇。实现以上三条,允许三年过渡,达不到的取消资格,扣回所得优惠收益。


要下决心拿出一批重点企业作为出口基地企业,第一批拟选一百至二百个,通过试点,取得经验。“七五”期间再增加一、二批。


2.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这类企业是国家重点企业,既要承担国家重点建设任务,不能作为专门的出口基地,又要承担较多的出口任务,应扩大其外贸自主权,通过外贸企业代理经营出口。这些企业经过批准,享受规定的鼓励政策,其出口创汇任务也作为指令性计划指标下达,实行分别核算,自负盈亏。在工贸结合、统一对外的前提下,企业应参加对外谈判、报价、签约、在银行立户,有留成外汇使用权,并承担履约的经济责任。


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第一批拟定五百个左右,“七五”期间再发展一、二批。


到一九九○年,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的出口额,应占全国机电产品出口总额一半以上。这些企业通过联合经营,要形成若干成套设备及重要机电产品出口的企业集团,变单个优势为集团优势,增强国际竞争能力,成为能稳定地占领一定国际市场的主力。


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的确定,要通过申请、评议,并建立必要的考核办法,有新增的,也有淘汰的。第一批的评选工作,请有关部门同省、市抓紧落实。


3.一般企业出口的机电产品也必须提高质量,适应国际市场要求。国家也要给予鼓励,使这些企业的出口比内销也能得到较多的收益。


(三)建立机电产品出口外贸队伍。机电产品的特点是技术比较密集、品种规格繁多、协作面广、售前售后服务工作量大,要求外贸人员有较高的素质,要懂生产技术、外贸、法律、报价投标、外语。为适应机电产品出口不断发展的需要,初步考虑,“七五”期间要有步骤地培养上万名具备上述条件的外贸队伍。一是从各机电工业部门在职人员中,通过考试选调一批比较年青、基础较好的,加以培训,充实机电外贸队伍,并对现有机电外贸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建立考核制度;二是选择一批大学,设立机电外贸专业,有计划地进行培养;三是广集人才,包括留学回国人员中适合从事机电外贸工作的人才,从生产第一线退下来的具有上述真才实学的人才,也可选聘一些能为我国服务的能干的华侨或外国人。


(四)建立国外销售网、商情网、服务网。这项工作十分重要,现在又非常薄弱,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拓。“七五”期间要在北美、西欧、日本、东欧、北欧、东南亚、大洋洲、西亚、拉丁美洲、北非、香港,建立起代表处或销售机构;选择一批资信好,有经销能力的经销代理商;通过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等渠道,充分利用国外厂商的销售网。把三种力量结合起来,形成我国出口机电产品的世界性销售网络,并同世界信息网络建立联系,逐步形成我们的商情信息系统。


以销售网为基础建立服务网点。凡是设有代表处和销售机构的地区,都要建立相应的维修站及备件库,维修人员由负责联营的各机电外贸总公司统一组织,有关生产企业分工负责选派。销售服务及维修人员的出国手续要有一套简化办法。


(五)加强机电产品出口管理工作。建立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要对所有出口企业的生产技术状况、工艺条件、测试设备以及企业管理等进行严格审查。充分利用国内机电产品检测基地,加强出口产品检验,严格把好质量关。出口质量许可证由商检局会同负责组织机电产品出口的政府部门颁发和监督执行。


建立出口许可证制度。凡规定应领取许可证而未领取的,不得对外出口。出口许可证由经贸部负责归口管理,会同负责组织机电产品出口的有关部门颁发和监督执行。


四、必须落实扶植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


在建立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同时,要建立起同国内现行办法不同的一套有利于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管理体系。出口企业主要考核出口创汇额、换汇成本及合同履约率。经过努力,完成任务的出口企业,其留利水平应高于同类产品内销留利水平,职工收入和福利,应高于同类生产内销产品的企业。应当从实际出发,研究确定前进的步骤和方法,有些要从根本上有所改革,有的可以先用过渡办法,在实践中不断总结,调整改进。根据这个精神,提出如下扶植鼓励的政策措施。


(一)核定合理换汇成本。由于机电产品以及成套设备、机组等协作环节很多,加工层次深度较高,而国内每一环节的平均销售利润率比国外高得多,纳税(包括所得税、调节税等)比重大,使出口换汇成本往往比汇率高出较多。应当在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和退增值税的基础上,核定合理的平均换汇成本(目前对机械工业产品可暂定为四元二角人民币换汇一美元),进而核定各类产品换汇成本,有些机电产品,如手表,可以低于平均换汇成本;有些机电产品,如电子零件及成品,可暂时高于平均换汇成本。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应由负责机电产品出口的有关政府部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全国统一的机电产品出口换汇成本计划本,每年可做必要的调整,作为各方面核算工作的依据。按照核定的产品出口换汇成本结算,高于汇率的部分,由财政补给。


要改变那种简单地把汇率同换汇成本的差额补贴视为外贸亏损的看法,而应看作是由于国际国内两个价格体系及经济体制造成的必要的价差补偿,这在一定时期内是不可避免的。要分析区别真亏假亏,假亏的可以出口,真亏的一般不要出口。


(二)退税和减免税收。按现行规定,机电产品出口退所有生产环节的增值税。对出口基地企业和实行代理制的出口企业,增值税退给生产企业;仍实行收购制的,增值税退给外贸公司。


由于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销售利润率较低,为鼓励企业出口,财税部门应根据企业出口收益要略高于内销收益的原则,具体掌握减免调节税和所得税,即在退增值税和核定换汇成本的基础上,企业经过努力,出口收益仍低于内销收益的,可先免征调节税,如仍有困难的,还可适当减征所得税。对出口基地企业,应有优惠办法,使其能与中外合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竞争。


(三)外汇留成。“七五”时期是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打基础的重要阶段,需要适当提高出口生产企业外汇留成比例。建议在“七五”时期一般地采取净创汇留成的办法,即出口收汇总额减去进口原材料、配套件以及推销、服务等用汇以后的净创汇部分,按规定上缴国家50%;直接分给出口生产企业30%(包括主机厂支持主要配套厂的在内)用于不断扩大出口;外贸企业分成10%,用于建立销售网、商情网、服务网;负责组织机电产品出口的政府部门分成10%,统筹安排,专门用于支持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不许用于其它方面。要鼓励替代进口,通过投标而节约的国家用汇,也要实行外汇分成。对有些不需用外汇的出口企业,可按行业区别对待。生产企业留成外汇,暂时不用的,可以由负责组织机电产品出口的政府部门商外汇管理部门进行调剂,用于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建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外汇调剂使用的办法。


留成外汇的划拨结算,应尽量避免繁琐重复的手续。外贸公司及具有结汇权的生产企业,按出口商品在银行的结汇金额,逐月结算分成额,报经外汇管理分局核拨。负责组织机电产品出口的政府部门统筹使用的留成外汇,按季核拨。


(四)为调动出口生产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建议在一般奖励基金之外,试行适当增加对出口有贡献的职工奖金(一般以不超过一到二个月工资为宜,对于出口产品质量好、交货及时而多创汇的企业还可多一些),纳入生产成本,免缴奖金税。


(五)建立出口贴息信贷,主要用于出口基地企业及某些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开发研究,“七五”期间约需要二十亿元(含外汇2.5亿美元),纳入国家计划,专拨专用,以后周转使用。建议贷款年利率中4%由企业负担,其余部分由财政补贴。


(六)建立以卖方信贷为主要方式的出口信贷。出口企业产成品库存增加,发运环节增多,回收货款时间较长。要建立短期出口信贷,帮助企业解决出口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也有利于提高竞争能力。用于成套设备、船舶,以及大型机组出口所需的卖方信贷,偿还期一般可定为五至十年,宽限期三年。建议划出一块经援资金,以优惠贷款方式与一般出口信贷结合使用,建立混合出口信贷,主要用于大型成套设备出口,以增强竞争能力。


建议国家实行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按照国际通例建立出口收汇保险,以增强企业出口安全感。


以上扶植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各项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和银行共同协商拟订。


(七)对出口实行优先保证的原则。在年度计划中,应把机电产品出口创汇计划作为指令性指标,分生产和外贸两条线,落实到具体的生产和外贸单位(包括代理及收购经营两部分)。出口所需原材料、配套件,凡国内能解决的也应作为指令性分配指标,下达到有关生产企业,保证供应。燃料、动力、包装物料,以及运输,都应优先保证。出口与内销发生矛盾时,应本着先外后内的原则,优先保证出口。


五、理顺机电产品出口管理体制


改革机电产品出口体制的总方向是: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工贸结合,调动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两个积极性,以推行代理制为主;坚持统一对外,组织联合对外。


(一)经营机电产品出口的企业,都要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外贸企业不再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专门从事外贸流通职能。


(二)逐步从外贸收购制为主过渡为代理制为主,以适应机电产品出口的特点,真正把出口任务及经济责任主要落实到生产企业,实现出口生产企业责、权、利的统一。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应密切合作,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应享受的经济利益。外贸企业要负责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商情,努力提高销售能力,争取卖好价钱,搞好仓储、发运、报关、结汇等具体外贸业务,按协议规定收取代理费,分享超额出口及提高售价等带来的经济利益。按照发挥两个积极性的要求,生产企业要依靠外贸企业共同努力搞好对外销售,同时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质量,发展品种,提高水平,降低成本,加强销售服务上。


凡是具备条件实行代理制的生产企业,都应实行代理制。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一般不要设立一整套外贸机构,应当发挥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作用。生厂企业有权择优选择代理。


不具备条件实行代理制而又承担出口任务的生产企业,仍可由外贸企业经营,实行收购制。加工层次较少,批量较大的产品,可以继续实行收购制或进料加工办法。


(三)坚持统一对外,组织联合对外。现有的全国性机电外贸总公司,都应划分经营范围,作为专业联营出口公司。参考国外出口联盟的经验,专业联营出口公司按照政府规定,组织有关机电外贸公司、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共同组建国外销售网、商情网、服务网;组织拟定出口基准价格,划分出口市场,负责联营公司成员的资格审查,以及其它外贸服务工作。所有出口企业(包括出口民品的军工企业),都要参加对口的专业联营公司,不参加者不发给出口许可证。专业联营出口公司除了组织大中型成套设备出口外,不再直接搞经营,对外经营主要依靠其口岸公司和驻外公司。各专业联营出口公司,不允许交叉经营。


各口岸公司必须政企职责分开,不应是地方政府的外贸公司,而是面向后方腹地的经营外贸的经济实体,按照划分的市场,进行代理出口或收购出口业务。内地外贸分公司应同口岸公司建立联营。要调整好两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内地货源出口创汇,计入货源提供地企业的出口额。


凡是违反价格、市场等规定者,要追究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取消经营权。


(四)在搞好工贸结合基础上,积极推行技贸结合、进出结合。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要本着密切合作的精神,按照规定的办法把进口机电设备同引进技术、合作制造结合起来,把进口和出口结合起来,以进带出,以出带进,广泛开展对等贸易,积极采用三角贸易、易货贸易、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生产、合作生产、设备出口和劳务出口相结合等灵活贸易形式。


(五)加强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战略研究。建议组织一支人数不多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研究队伍,深入系统研究机电产品进出口的经济、技术、贸易综合战略以及不断扩大出口的政策措施。


(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以及技贸结合、进出结合,涉及到计划、经贸、财政、物资、海关、银行、保险、机械、电子、军工、船舶、轻工等许多部门协调工作的问题,建议国务院加强对机电产品进出口的领导,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同时责成国家经委监督检查机电产品出口战略目标、政策措施的实施,协调各方面关系;可以设一个精干的办公室,作为办事机构,约需十五至二十人,人员主要由国军计委、经贸部、机械部、电子部、国防工业部门等单位抽调(连同编制),集中办公。还可考虑聘请退居二线、身体较好、有经验的干部和专家,担任特约调研员。地方也要在省、市长领导下,加强机电产品出口协调工作。


扩大机电产品出口需要制定若干规定和办法,如建立专业联营出口公司的办法,实行代理制的办法,组建国外销售网、商情网、服务网的办法,外汇调剂使用办法,技贸结合的办法,进出结合的办法等等。要在本报告经国务院批准后,尽快具体拟订。设在国家经委的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要尽快成立,首先抓好这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力争明年能够起步。


上述机电产品出口战略目标、政策措施都要纳入国家“七五”规划及年度计划。


以上报告,如可行,建议国务院批转各地和各有关部门执行。


国 家 计 划 委 员 会

国 家 经 济 委 员 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对 外 经 济 贸 易 部

机 械 工  业  部

电  子 工  业  部

一九八五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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