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87-12-14
发文字号:
国发〔1987〕107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中央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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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军委各总部、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是落实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不要征收安置费;军队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圆满完成任务。


整编结束后,军队编外单位不再使用现役军人,已经占用的要限期清退,以巩固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的成果。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关于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有关问题的请示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中共中央〔1985〕16号文件批发的《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方案》确定,将部分修理、工程勘察设计等机构改为编外企事业单位,所需劳动指标统一向国务院申请拨给。据此,我们经与军队各大单位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了劳动指标申请计划和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劳动指标计划。


二、改编外的范围。凡《军队体制改革、精简整编方案》规定的改为企事业的单位,除个别确有困难经批准仍列入编内外,其余均改为编外。过去已经改为编外的单位,这次不再拨给就地安置指标,现仍占用的军人应另作安排或转业退伍;其中确属遗漏,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130号文件未拨给劳动指标的或后来经总部批准新建的单位,现役军人可作就地转业和退伍安置。


三、安置现役军人的原则。上述改编外单位的现役干部和志愿兵,凡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原则上就地安排转业,其余可调出调整使用或转业安置;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办理离、退休手续。在编职工,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办理离、退休手续,其余改为编外职工。


四、就地安置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这些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安置和有关手续的办理,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13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工人,按现行规定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


六、此项工作拟从明年一月开始,一九八八年八月底前结束,十月底前军队各大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分别向三总部和民政部写出专题报告。


七、上述军队部分单位改编外,现役军人就地安置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三总部另行通知。劳动指标的分配方案,由三总部会同劳动人事部下达。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军区、各军兵种贯彻执行。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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