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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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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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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172.自建固定资产暂估价值能否计提折旧?

答: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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