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2-08-07
发文字号:
国发〔1992〕42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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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停止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请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关于停止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停止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后,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不受影响。鉴于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并请法院、检察院给予大力支持,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国 务 院

一九九二年八月七日


关于停止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请示


国务院:


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以下简称批发扣税)办法是一九八三年开始实行的。当时,城乡个体经济已得到迅速发展由于个体商业户点多面广,帐证不全,偷税漏税十分严重,难以进行有效控管。为使各种经济性质的商业单位在同等税负下竞争,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发展城乡商业、服务业的指示》[中发[1983]8号)中明确规定:“对集体和个体商业的零售税,可以在采购和批发环节一次扣缴。”批发扣税办法执行九年来,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效果,既有效地控制了个体商业户的偷税漏税,增加了财政收入,也缓解了国营、集体商业企业与个体商业户之间税负不平等的矛盾,促进了平等竞争。但是,由于近几年商业批发格局、货款结算方式及市场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批发扣税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第一、社会商品批发额中,国合商业所占比重大幅度下降,其他社会商业所占比重迅速上升。由于个体商业户不履行代扣税义务,加之乡镇、街道企业和一些工业企业执行批发扣税不严,致使批发扣税的任务主要由国合商业企业承担,造成了新的不平等竞争。


第二、在实行批发扣税初期,持现金进货的基本上是个体商业户,而近几年国合商业企业持现金或现金支票进货也普遍存在,许多个体商业户还借用国营、集体企业的转帐支票进货。这种情况给代扣税单位认定代扣税对象增加了困难,难以正确执行扣税办法。


第三、地区之间执行不统一。一些地方为保护和发展本地经济,摆脱市场疲软的影响,自行在本地区停止批发扣税,使这些地区的批发扣税名存实亡。


上述问题的存在,造成了不同企业之间以及地区间税负不平等,削弱了批发扣税的作用。考虑到客观情况已经发生变化,为了统一税收政策,有利于平等竞争,我们建议,从今年九月一日起停止执行批发扣税办法,改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执行。


财 政 部

一九九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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