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2-10-29
发文字号:
国办函〔1992〕93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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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业务范围问题的请示》(银发〔1992〕139号)和你行金管司《关于平安保险公司更改名称的报告》(银金管〔1992〕34号)收悉。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和中国平安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和国营企业、三资企业的保险业务以及各种外币保险和国际再保险业务。请你行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保险体制改革的实际情况,调整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两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扩大后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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