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1993-06-26
发文字号:
国函〔1993〕92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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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石化总厂等九家企业到香港上市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国务院证券委:


你们《关于上海石化等九家企业到港上市的请示》(体改生〔1993〕93号)收悉。现通知如下:


国务院同意你们的《请示》,请你们按《请示》中提出的意见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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