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06-06-08
发文字号:
国函〔2006〕46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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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废止《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修改〈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请示》(证监发〔2006〕5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废止2000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由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后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由你会会同财政部发布。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原办法停止执行。


国务院

二〇〇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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