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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24-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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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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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费征期是如何规定的?

自202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可以选择按月、按季度或者按年,于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最后一日16时前完成申报缴费。请缴费人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安排缴费时间,避免逾期缴纳影响社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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