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要素
效力注释:
现行有效
发文日期:
2014-10-23
发文字号:
国发〔2014〕50号
发文机关: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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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另建议取消和下放32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将7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附件:


1.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2.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67项)


3.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4.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国务院

2014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

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58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1


附件2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67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26项,其中准入类14项,水平评价类12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41项,其中准入类1项,水平评价类40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3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

(共计19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4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82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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