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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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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3-08-12
发文字号:
税总函〔2013〕459号
发文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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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天然气2012年度取得增值税返还款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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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政策执行期届满,停止执行(或已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政策的精神,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进口天然气的核算体制,现将中石油进口天然气取得增值税返还款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新疆西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2012年度收到的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款均属于代收款项,不属于本公司的收入。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分公司收到相关拨付款项后,应作为应税收入在其注册地北京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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