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财政部等4部门印发<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转发给你们,为推动政策加快落地见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门协作机制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贴息资金的拨付工作,并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行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等部门共享财政贴息信息。
备选项目清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等部门协商确定。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负责共享再贷款清单等信息。
内蒙古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
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自治区或呼和浩特分行)负责汇总辖内分支行已发放的设备贷款,按月填报更新《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工作台账》(附件1),定期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
二、申报和拨付流程
(一)预拨资金申请
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按季度汇总已发放的贷款,于每季度后1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申请。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经办银行贴息资金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一个季度贴息资金需求的80%拨付至相关经办银行省级分支机构。
(二)清算资金申请
经办银行盟市级分支机构于每季度10日前向所在盟市级财政部门提交贴息资金申请,填写《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资金 季度清算申请表》(附件2),并附贷款合同、采购发票、放款凭证、提前还款凭证、利息凭证、经营主体相关证明材料。盟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盟市级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其中,盟市级相关部门负责重点审核贷款是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备选项目清单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各盟市分行负责提供再贷款清单。盟市级财政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和有关资料于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三、监督管理
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应强化监督管理责任,确保相关项目信息完整、真实、准确。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发展改革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自治区财政厅将追回已拨资金,视情节轻重可暂停、取消相关企业贴息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联 系 人: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外经处 王晶
联系电话:0471-4192969
邮 箱:wj_0010@163.com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2024年7月18日